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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修订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办法

发布时间2019-06-06

法制网讯记者近日获悉,本着简政放权、严守风险防线、强化审慎监管以及促进公平竞争等原则,中国银监会近日对《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取消了包括开办电子银行等在内十余项行政审批事项。

据介绍,根据国务院历次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新《办法》删除了已取消的审批事项有:外资银行开办借记卡业务、营业性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运资金、变更营业地址、设立自助银行、外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筹建延期和开业延期、临时停业、停业后复业、由总行或者联行转入信贷资产、外国银行分行动用生息资产。同时删除了外资银行从事社会业务的独资财务公司和合资财务公司的有关许可事项。

新《办法》还精简了许可程序,将外资银行设立分行的申请程序,由目前的报送银监会和总行所在地银监局“双轨”变“单轨”,仅向拟设分行所在地银监局报送即可。同时,如果章程修改仅涉及名称、住所、股权、注册资本或者业务范围变更且变更事项已经银监会批准的,不需申请修改章程,银行仅需在变更事项经批准后6个月内自行修改章程,并将修改后的章程报送银监会及所在地银监局。

另外,此次修订加强了审慎监管,明确了对外资银行必须建立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的技术和措施,对高管资格进行了细化,并对代为履职人员的资质和代为履职的时限做出了规定。(记者周芬棉)